科技部 教育部 人事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国务院办公厅
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1999]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科技部、教育部、人事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三月三十日
科技部 教育部 人事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国务院办公厅
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1999]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科技部、教育部、人事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