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所管理条理(试行)

发布者:科技处1发布时间:2008-09-23浏览次数:10

  第一条  总则

  1. 根据学院的“十一五”期间抓住机遇、开拓进取的规划精神,为适应我国经济建设和科技发展的形势,促进我院应用研究、技术服务、科技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促进学院学术人才的成长及学术队伍的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2. 本条例所指的研究所系指在院内不脱离教学工作的非独立法人单位的研究机构。研究所及所长均无行政级别,研究所行政上受所依托系领导,业务上受科产处指导。研究所必须认真执行学院关于科研经费、知识产权保护等各项政策。  

  第二条  研究所的职能

  1. 可以研究所的名义或与其他校内外研究机构联合申报纵向、横向科研项目。

  2. 可以研究所的名义,对本所的科技成果对外宣传、发布广告或撰写论著。

  3. 研究所内部应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反对互相封闭。

  4. 经所在系同意后,研究所可在校外聘请兼职人员。

  5. 可以制作本所牌匾,以供校内外宣传用。

  6. 由于研究所不具法人资格,故不能直接对外签定科技合同,纵向课题科技合同必须经由科产处代表学校对外签署,横向课题合同必须经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我院对外技术服务平台“江苏省废橡胶综合利用工程技术研发中心” 或“多维科技有限公司”对外签署。

  第三条  研究所的成立

  1. 凡具备下列条件的研究室及课题组,均可向科产处申报成立研究所。

  (1)近三年来,系已具备科研实力,研究方向明确,承担过较重大的科研及开发项目。

  (2)近三年来,能够按时完成各项纵向、横向科研任务,并具备较高信誉。

  (3)原则上需有五位以上相对固定且具备较强研究能力的研究人员。

  (4)有可供开展科研工作使用的实验室及研究实验条件,工作场所相对固定。

  2. 申报研究所时,研究所名称不宜过大,一般应定在研究方向上,可适当留有余地。鼓励学科间交叉联合,并在今后科研立项、成果推广中优先给予支持。

  3. 凡符合上述条件者,需由申请者撰写可行性报告,经所在系同意并提名所长,提交院长批准通过。

  第四条  研究所的运行及管理

  1.  研究所内可下设研究室或课题组,并实行课题组长负责制。研究所内各课题组,应对本组承担的项目负责,各组应遵守科研道德及规范,不能影响全所的声誉。

  2.  为了学术人才的成长,研究所内部宜实行合作研究及独立研究相结合的机制,即由所长组织全所共同承担重大项目的研究工作,同时允许所内课题组独立承接科研项目。

  3. 研究所内研究人员应努力完成本所的研究任务,如参加其他研究所(或课题组)的项目研究工作,需经所长同意。

  第五条  本条例由科产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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