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发布者:科技处1发布时间:2008-09-23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扶持我市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的发展,鼓励企业依靠科技进步发展社会生产力,形成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组建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为了加强对工程中心的组建与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工程化研究开发、转化高新技术科技成果方面的作用,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组建工程中心,旨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探索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新途径,加强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环节,缩短成果转化的周期,为本企业和同行业的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促进产品更新换代,为企业引进、消化和吸收国外先进技术提供基本技术支撑。

  第三条  工程中心主要依托于科技实力雄厚的符合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或企业集团),要拥有同行业一流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设计和试验的专业人才队伍,具有较完备的工程技术综合配套试验条件与试制产品的检测手段,同时具有自我良性循环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1、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要,针对本企业和本行业领域发展中的重大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问题,不断地将具有重要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开发,为适合企业规模生产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和技术装备,并不断研究开发具有高效益的高新技术产品。推动本企业、本行业的科技进步和新兴支柱产业的发展。

  2、培养本企业需要的工程技术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

  3、运用工程化研究开发和设计优势,积极开展国外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创新,成为企业吸收国外先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和档次的技术依托。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工程中心的组建工作,由市科技局根据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及其发展情况统筹安排。市有关主管部门或县(市)、区科技局协助市科技局对工程中心进行管理。为了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管理中的咨询和审议作用,在组建和验收工程中心时,市科技局拟聘请一批知名度高、熟悉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办事公正的工程技术专家和科技管理专家提供决策咨询意见。

  第六条  各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1、市科技局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科技政策,结合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部署和安排,组织编制工程中心的总体组建规划,明确组建方针、布局原则、优先领域和政策措施等,制定工程中心管理办法及其相关规章制度与实施细则;编制下达并组织实施年度工程中心组建项目计划,检查有关执行情况;组织进行对工程中心建成后的验收认证及授牌,以及运行中的定期考评奖惩。

  2、市有关主管部门和县(市)、区科技局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市科技局发布的有关组建规划,组织本部门(或本地区)的工程技术中心组建项目的申报工作;具体负责各自归口管理的工程中心的组建实施;检查工程中心的执行情况,监督有关组建经费的使用,协调解决组建及运行期间存在的相关问题,并提供必要的人、财、物等保障条件;配合市科技局对组建完成的工程中心的验收认证和运行期间的考证工作。

  第三章  立项与实施

  第七条  凡符合我市组建工程中心的总体规划和布局原则,符合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六大领域(机电一体化、生物与医药、电子信息、新材料及新能源技术)的范畴,拟申请承担组建任务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某一技术领域具有雄厚的研究开发实力,承担并出色完成了省以上各项重点科技计划,在国内同行业中技术处于领先水平或先进水平,有成果转化背景及经验。

  2、具有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数量和较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究和工程设计人员,其大专以上科技人员的人数应占企业科技人员1/2以上;有能够承担工程试验的熟练技术工人队伍。

  3、基本具备了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经组建充实完善后,应具备承担工程技术试验任务的能力。

  4、拥有较雄厚的科研资产和经济实力,企业技术开发费应占本企业每年总收入的4%以上。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贷信誉。在组建过程中有一定资金的匹配。

  5、依托单位有重视科技开发、敢于技术创新、懂业务、善管理的领导班子,有健全的组织管理机构和科学管理的规章制度。

  6、拟组建的工程中心有明确的发展方向和规划、计划。

  第八条  市科技局每年根据“成熟一个、审批一个”的原则,编制下达年度工程中心组建项目计划。

  1、市主管部门和县(市)、区科技局组织有关依托单位填报工程中心组建项目申请报告,严格审查后,报送市科技局。

  2、市科技局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的工程中心组建项目进行综合评审,经评审通过的填写《计划任务书》。经市科技局审批下达后,正式启动实施。《计划任务书》是工程中心组建项目执行并据以验收考核的主要文件,具有行政约束力。

  第九条  工程中心采取滚动实施的运行方式,组建期限一般为3年左右。

  第十条  工程中心在组建期间,应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有关负责人组成工程中心建设领导小组,从组织措施上确保组建工作顺利进行。依托单位于每年六月和十二月分别将阶段组建进展情况报送其主管部门和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将会同有关主管部门随时对工程中心组建进展情况进行审查。若发现与原组建计划要求不符,有权要求限期改进,直至撤消立项。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工程中心在组建期间,其所需经费采取依托单位自筹为主的原则,财政适当拨款予以扶持。

  第十二条  凡列入年度组建计划的工程中心,市科技局、主管部门及依托单位都应根据计划任务书的要求落实安排资金,确保组建工作顺利进行,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实施的工程中心,市科技局将停止下拨余留经费,并收回应偿还的资金。

  第十三条  工程中心组建所有的财政拨款部分,主要用于购置工程中心研究开发、试验所必需的先进仪器、设备及引进必要的技术软件。

  第十四条  用于组建工程中心的财政拨款,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和挤占。经费实行独立核算,超支不补。每年由依托单位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编报年度预决算,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市科技局,同时接受审计与监督。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五条  工程中心与依托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工程中心在开展工程化研究、开发业务方面相对独立。工程中心可以对外实行有偿服务,取得的经济效益,主要用于自身事业的发展。有关部门要为工程中心创造必要的外部宽松环境,促使其正常运行和顺利发展。

  第十六条  工程中心应充分利用依托单位现有的科研、人才等综合优势和基础条件。依托单位应成为其科研后盾,并为其提供行政保障和后勤支撑等。

  第十七条  工程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领导成员应具有开拓精神、较高的业务技术水平,熟悉和了解本行业国内外的技术发展趋势,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社会活动能力。上级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工程中心领导班子进行业务和政绩考核。对于不能胜任工作的成员,应及时撤换。 原则上,可成立主要由依托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组成的技术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制定有关发展方向,规划计划,监督和审查财务预决算等。

  第十八条  工程中心实行工资总额与效益挂钩,其人员奖金,根据工程化研究开发效益,按一定的比例提成。对做出重大贡献,创造明显经济效益者,可给予重奖。

  第六章  验收与考评

  第十九条  工程中心完成组建任务后,将由市科技局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和专家根据《计划任务书》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者,正式授予“徐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称号,并授牌。因人为因素逾期未完成组建任务者,市科技局将视具体情况,采取必要措施作出调整,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工程中心投入运行后,市科技局将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组成考评,每年对其运行情况及绩效进行考评。经过考评,对运行正常并取得突出成绩者给予表彰奖励。对管理不善者,责成限期改进。对连续两年考评不合格者,取消其工程中心资格,并酌情收回有关投资或调出有关仪器设备。

  第七章  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工程中心组建计划下达后,市科技局采取连续扶持原则,对其申报的科研计划优先安排,工程中心研制开发的新产品、中试产品,帮助其申报国家级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和省级新产品试制计划及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计划,享受有关减免税优惠。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试行。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局将根据工程中心组建计划实施及运行情况,适时对本管理办法作出必要的补充和修改。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徐州市科学技术局。

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