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论文、论著登记管理办法

发布者:科技处1发布时间:2008-09-23浏览次数:10

  为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和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工作的积极性,促进我院科学研究的进一步发展,不断提高我院的学术水平,扩大学院声誉,特制定本办法。

  一  本办法所称学术论文指自然科学、工程技术、人文社会及管理科学等领域中:

  1、在国内、外正式出版刊物(包括有准印证的刊物)上发表的论文;

  2、收入国内外科学学术会议论文集的论文;

  3、在各种学术会议交流的论文;

  4、在省部级以上报纸上发表的文章;

  5、科普文章和译文;

  6、对于转载文章不作学术论文登记。

  二  本规定所称科技著作指经出版部门正式出版的自然科学、工程技术、人文社会及管理科学领域中的科技专著、译著或正式出版的大、中专院校教材和科普著作。

  三  与外单位人员合作的学术论文及科技著作。不论是否第一作者均可在我院申请登记,但必须有我院署名。

  四  学术论文、科技著作登记,须在科技与产业处填写学院统一制定的学术论文、科技著作登记表,登记时须出示登载论文刊物或论文集、交流证明及著作原件,论文须交论文复印件一份,其它著作、教材须交原件。

  五  为了鼓励教职工积极进行学术论文和科技著作登记,科技与产业处对登记有效论文、论著等每篇(部)奖励20元。登记酬金从院科技发展基金中列支。

  六  对于作者系我院人员,但发表或出版时未列出作者单位的论著不予登记。

  七  政策适应人员一般为我院正式教职工,学生为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可由其指导老师进行登记,作者单位应为徐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八  未尽事宜由科技与产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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