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院科学研究行为,进一步弘扬 “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研究精神,引导全院科技人员遵守科研道德、保护知识产权及科研成果不受侵犯,繁荣我院的科学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一 科学研究行为规范
1、不得以任何形式剽窃、抄袭、占有他人论文、著作、科研报告、专利、技术秘密、设计图纸等科研成果。
2、不得伪造、拼凑、篡改科学研究实验数据、文献资料。
3、不得在公开刊物上一稿多投或简单重复发表自己的科研成果。
4、不得在未作贡献的科研成果中署名或在科研成果的署名位次上高于自己的实际贡献。
5、不得违反学术论著引文标准。
6、不得在对外宣传、交往、申报项目等活动中虚报或夸大科研成果,不得隐匿其他研究人员、协作单位,不得伪造、拼凑专利、奖励等各种证书,不得重复申报同类奖项,不得随意提高自己成果的研究水平及学术档次,出版成果时要如实注明“著、编著、编、译著、译、编译”等。
7、在对外交往及宣传中,要团结协作、顾全大局、不得贬低或诋毁他人及其科研成果,不得搬弄是非,申报洽谈项目及其它科研活动不应引起学院内争端。
8、课题组成员未经课题组同意,不得擅自发表文章或在对外学术交流中发布信息,泄漏课题组研究内容。
9、不得对承担的科研项目敷衍塞责,无故改变内容或拖延完成时间。
10、严格执行我院关于科研管理中有关经费、考核、项目申报及签约等方面的各项规定,科研经费不得汇入院财务处以外帐户。
11、在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成果转化等活动中,要遵守国家有关经济、科技、税务等规章、法律,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害学院的知识产权及合法权益,不得将职务技术成果转变成非职务成果。
二 科研行为规范的管理机构
1、我院科研行为规范的管理机构是院学术委员会,科技与产业处在学术委员会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办法的日常管理工作。
2、学术委员会在科研行为规范管理中须履行的职责
(1)受理个人或院有关业务部门的举报;
(2)对是否违反科研行为规范进行界定;
(3)对违反科研行为规范的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院长审定。
3、科技与产业处职责
(1)受理对违反科研行为规范的举报;
(2)对违反行为规范但情节轻微者给予处理;
(3)对严重违反行为规范的行为,会同院有关部门调查取证,向院学术委员会汇报并参与对违反科研行为规范人员的处理。
四 科研行为规范的管理
1、在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我院教职工可通过各种形式对违反科研行为规范的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人严格保密并给予奖励。
2、在年度考核、提职提薪、各类奖项提名等活动中,都是按本规范进行检查,对严重违反科研行为规范者,均按“一票否决”的原则进行处理。
五 对违反科学研究行为规范人员的处理
对违反科研行为规范的人员,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理:
1、侵犯他人著作权、名誉权或专利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法》、《民法准则》和《专利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当事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违反职业道德,违反本管理办法而须追究党纪、政纪责任者,由学院有关职能部门处理。
3、违反本规范但尚未构成违法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4、其它不易界定的违反科研行为规范的处理由学术委员会依据情节轻重处理。
本管理办法由科技与产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