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发布者:科技处1发布时间:2008-09-23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学院的知识产权和发明人的权益,鼓励广大教职工和学生发明创造和智力创作的积极性,发挥学院的智力优势,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教育部《高等学院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所属单位和学院师生员工。学院所属单位是指学院的各系(院、部)、中心、研究所、院机关各部门、处室等一切非法人单位。学院师生员工是指在学院及其所属单位工作的在编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学生。

  第三条  学院的教职工都要与学院签订知识产权保护誓约。

  第四条  以徐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名义或徐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协议设立的法人机构应就知识产权保护与学院签订专门协议。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一)专利权、商标权;

  (二)著作权及其邻接权;

  (三)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四)学院的名称、校标和各种服务标记;

  (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由学院享有的其他知识产权。

  第二章  知识产权归属

  第六条  学院对以下标识依法享有专用权

  (一)以学院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

  (二)学院的名称、校标;

  (三)学院的其他服务性标记。

  第七条  学院的名称、校标,包括(但不限于)“徐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徐州工院”及学院的徽标等,均为我院的无形资产。学院师生员工都有义务保护学院的无形资产。学院所属单位和师生员工以徐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的名义设立机构、签订协议等时,必须经过学院授权或学院主管领导的批准。

  第八条  执行学院及其所属单位任务,或主要利用学院及其所属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者其他技术成果,是学院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学院;申请被批准后,学院为专利权人。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由学院享有。

  第九条  由学院主持、代表学院意志创作、并由学院承担责任的作品为学院法人作品,其著作权由学院享有。

  第十条  为完成学院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第九条规定的情况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学院在其业务范围内对职务作品享有优先使用权。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学院同意,作者不得允许第三人以与学院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

  第十一条  主要是利用学院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学院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学院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学院享有。计算机软件应按《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办理登记。

  第十二条  在执行学院科研等工作任务过程中所形成的信息、资料、程序等技术秘密属于学院所有。

  第十三条  在学院学习的学生及各类研究人员,在校期间参与承担的以学院名义承接的研究课题或者承担学院安排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及其他技术成果,除另有协议外,应当归学院享有。

  第十四条  学院的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调离、主动辞职以及被辞退的人员,在离开学院一年内完成的与其原承担的本职工作或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由学院享有。

  第三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十五条  学院授权科技与产业处分工负责徐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相关处室协助配合工作。

  第十六条  科技与产业处负责管理知识产权形成过程中的工作,为申请学院职务专利(发明、外观设计、实用新型)、职务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提供咨询服务,处理专利申请直至被授权以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过程中的日常事务。

  第十七条  校产处负责管理学院知识产权的资产评估工作,协调解决学院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议和纠纷。

  第十八条  人事处负责组织教职工签订“徐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知识产权保护誓约”等工作。

  第十九条  学工处协助配合科技与产业处管理各类学生有关知识产权工作。

  第二十条  各系(院、部)应有专门负责人管理本系(院、部)的知识产权工作。

  第二十一条  科研课题负责人负责本课题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科研课题组在申请、承接各类研究课题时,应就知识产权做出书面的约定。课题组人员有保护学院知识产权的义务,凡参加课题的人员,均应遵守申请书或合同书中有关知识产权的约定。

  第二十二条  课题组或课题研究人员在科研工作过程中,应当做好技术资料的记录和保管工作,未经科技与产业处授权,不得复制、传播和转移有关科研成果。科研项目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当将全部实验报告、实验记录、图纸、声像、手稿等原始技术资料收集整理后交学院科技与产业处归档。

  第二十三条  课题负责人在科研工作进行的过程中或完成后,对可以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应及时办理专利申请,对不宜申请专利的技术秘密要采取措施予以保护。

  第二十四条  学院所属单位或个人与国内、外单位或个人合作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并对知识产权的归属及利益的分配加以约定。

  第二十五条  学院所属单位或个人受国内、外单位或个人委托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其知识产权的归属按委托开发合同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院所属单位或个人对外进行职务专利、职务技术成果以及职务作品转让和许可使用前,应当经学院科技处审查,并报学院批准。

  第二十七条  学院对外进行知识产权转让、许可使用、作价投资入股或者作为对校办科技产业的投入,应当依法对知识产权进行资产评估。

  第二十八条  学院师生员工在申请学院职务专利、职务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之前,应当向学院科技与产业处申报,经科技与产业处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九条  学院师生员工申请非职务专利、登记非职务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1. 奖  励

  第三十条  学院依法保护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职务作品的研究、创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对在知识产权的产生、发展、科技成果产业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十一条  为了鼓励学院教职工和学生发明创造和智力创作的积极性,学院对获得职务专利权的发明人给予奖励。对学院为唯一专利权人的国家发明专利奖励2000元,实用新型专利奖励1000元,外观设计专利奖励500元。

  第三十二条

  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和转让权归学院所有,学院将把转让费的50%奖励成果发明人;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该项技术成果的个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侵犯学院及其师生员工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泄漏学院的技术秘密,或者擅自转让、擅自变相转让以及许可使用学院的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学院法人作品或者职务作品的,或造成学院资产流失和损失的,学院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及赔偿经济损失的处罚;对于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发生的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技与产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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