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徐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理事会”,简称“徐工院理事会”。
第二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是以徐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为主导,由政府、行业、企业、院校自愿组成的合作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自愿、平等、互助、互利、共赢。
第四条本会接受江苏省教育厅和徐州市政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处所设在江苏省徐州市九里襄王路1号办公楼(邮政编码221140)。
第二章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六条本会的主要任务:
研究政行企校合作的机制和地方产业发展对人才的基本需求;研讨学院办学思路、发展规划;指导学院专业设置和教育教学标准制定,指导开展1+X证书制度试点工作和开展高质量职业培训;推动产教融合校企“双元”育人,全面推行现代学徒制;指导各专业共建共管委员会工作。
理事会下设专业共建共管委员会。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政策研究、决策咨询、学术交流、师资交流、科技项目联合申报和承担技术服务和推广、科研成果转化、学生实习就业、人才培训等及其它相关事项。
第八条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坚持创新,精诚服务,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三)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会员
第九条本会由单位团体会员组成。由各团体会员单位派员担任理事会的成员。
第十条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遵纪守法,在行业内有重要影响和良好声誉;
(四)愿意为学院的建设和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十一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有关单位填写“徐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理事会组成人员推荐登记表”,委派相关人员担任本会成员,则该单位即成为本会团体会员单位;
(二)该单位推荐的人员经本会秘书处审核、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即正式担任本会的相关职务;
(三)学院向个人和单位颁发证书与铜牌。
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交流、培训、考察、学术等方面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资料、信息、协调和决策支持服务的优先权;
(四)获得学院科技成果的优先转让权和使用权。
(五)与学院共同进行人才培养、科研合作的优先权。
(六)享有学院提供技术协作优惠条件。
(七)合作定向培养人才并以企业冠名的权利。
(八)招收学院毕业生的优先权。
(九)成员单位人员享受学院培训、进修优惠条件,子女到学院学习享受优惠条件。
(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三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五)积极参加全体会议及各项活动,完成秘书处委托的有关工作;
(六)为理事会日常工作开展提供方便。
(七)对从理事会获得的资讯保密。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集体利益的不正当的行为,不能有效执行理事会决议,或不再具备会员条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公开除名,收回证书和证牌。会员如对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向理事会秘书处提出申诉,由秘书处做出答复或由理事长裁决,必要时可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章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六条本会设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各项人选由各会员单位推荐,经徐工院审定后,提交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内设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本会的负责人是指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
第十九条本会的最高决策机构是会员大会,每届任期四年,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一般应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集或延期召开。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及以上人选;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等重要文件;
(四)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2/3以上有表决权的人员表决通过后生效。会员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四年。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召集会员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处理本会重大事项;
(三)选举或者罢免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四)制定内部管理制度,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听取、审议年度工作报告等有关事项;
(六)对学院的发展规划、重大发展目标、重大改革项目等重大事项进行指导并提出建议;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一般每年应召开1至2次全体会议,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集或延期召开理事会全体会议。
第二十四条 增补理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须提交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或常务副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会议。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有表决权的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进行表决时,可以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本会召开的各项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和(或)会议纪要。会员代表和理事会成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九条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三十一条本会负责人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三届。
第三十二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贯彻本会发展方向、发展方针,掌握工作、财务状况,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协调意见不同的重大事项;
(四)领导理事会,代表本会出席重要活动,签署重要文件;
(五)应急处理人事、财务等重大紧急事务;
(六)委托副理事长、秘书长代表本会出席重要活动;
(七)授权副理事长、秘书长签署有关文件;
(八)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有关职权。
第三十三条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对理事长负责。秘书长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处理理事会日常工作,落实理事会相关工作并向理事会报告执行情况;
(二)及时通报反馈理事提出的议案;
(三)围绕中心任务开展工作,统筹协调各方关系,全力推进内部、各分支机构有效工作;
(四)重要事项及时向理事长、理事会报告请示,通报重要工作进展情况。
第三十四条本会内设办事机构有:秘书处,各专业共建共管委员会。具体办事机构设置(调整)方案由秘书处拟定建议方案,提交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五条本会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相关培训学习,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收入主要来源:
(一) 政府资助;
(二)学院出资、企事业单位和校友自发的资助和赞助、捐赠;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本会经费应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八条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独立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及社会捐赠的部分,应及时公开或定期报告接受、使用资助、捐赠的有关情况,并公开接受资助人、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与资助人、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的,必须按照捐赠协议中约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资助人、捐赠人有权要求本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九条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条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次理事会通过秘书处提交的财务工作报告等资料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一条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四十二条本会参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并接受江苏省教育厅和徐州市政府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为会员单位提供的技术咨询、培训或承担的科研、技术研发等项目,由学院或相关项目实施单位参与各方另行签订合同,项目的实施和经费的使用按照合同规定执行。
第六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即解散。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前,应当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徐工院理事会。
